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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减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梁秀财运输毒品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当事人

梁秀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乐减字第488号 罪犯梁秀财,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雷马屏监狱服刑。 2012年10月26日四川省成都市成华人民法院作出(2012)成华刑初字第55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梁秀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2年10月26日起至2019年10月1日止。该犯上诉,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以(2013)成刑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四川省雷马屏监狱于2015年1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实行了裁前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川省雷马屏监狱提出,罪犯梁秀财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3年7月25日获表扬奖励,2013年4月至2014年11月计分考核累计积分为140分,确有悔改表现。 以上改造表现,有执行机关四川省雷马屏监狱呈报的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梁秀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梁秀财予以减刑一年。 刑期至2018年10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伟勋 审 判 员  伍 健 人民陪审员  辜敬东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聪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