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调确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潘小银、施国强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小银,施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调确字第473号申请人:潘小银。申请人:施国强。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理了申请人潘小银与申请人施国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孙群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潘小银与申请人施国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月13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按交强险有责限额支付,超出部分按责任承担,由申请人潘小银于2015年1月13日赔偿申请人施国强赔偿100000元。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群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