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执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张玉科诉赵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科,赵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00163号申请执行人张玉科,男,满族,退休干部,住辽宁省绥中县。被执行人赵文明,男,汉族,个体,住辽宁省绥中县绥中镇。申请执行人张玉科与被执行人赵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4)绥立民初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玉科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赵文明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玉科本金48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文明名下的存款已被本院强制划拨,现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张玉科。申请执行人张玉科同意本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绥立民初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650.00元由被执行人赵文明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欣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郭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