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初字第1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郑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1317号原告郑某,农民,现住大名县。委托代理人范子乾,大名县金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农民,住大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长 王瑞祥审判员 王太平审判员 龙鹏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 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