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越执民字第2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产业支行与绍兴雨虹纺织品有限公司、李云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产业支行,绍兴雨虹纺织品有限公司,李云龙,金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绍越执民字第2618号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产业支行。负责人张勇。被执行人绍兴雨虹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云龙,总经理。被执行人李云龙。被执行人金国芳。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产业支行与被执行人李云龙等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绍越商初字第261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绍兴雨虹纺织品有限公司、李云龙、金国芳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云龙名下坐落绍兴市越城区山水人家小区2-2-802室房地产(含室内物品)及编号为2-052号的地下车位[权证号绍房权证镜湖字第××号,建筑面积292.3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绍市国用(2011)第9669号,以绍兴昌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绍昌业估字(2015)第00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为准],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新辉审判员 张 剑审判员 黄文松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范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