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内执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张秀芹申请执行张合昌、张威威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芹,张合昌,张威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内执字第297号申请执行人张秀芹,女,生于1961年4月5日,汉族,退休教师。被执行人张合昌,男,生于1956年5月11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威威,男,生于1991年2月7日,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的(2014)内民一初字第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张威威、张合昌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秀芹、张合昌至今未履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合昌与他人共有的在内黄县城枣乡大道南段西侧(内黄县房权证县城字第***号)的房屋;查封期限为2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林审判员 崔军胜审判员 刘军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苏相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