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内执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张秀芹申请执行张合昌、张威威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芹,张合昌,张威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内执字第297号申请执行人张秀芹,女,生于1961年4月5日,汉族,退休教师。被执行人张合昌,男,生于1956年5月11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威威,男,生于1991年2月7日,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的(2014)内民一初字第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张威威、张合昌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秀芹、张合昌至今未履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合昌与他人共有的在内黄县城枣乡大道南段西侧(内黄县房权证县城字第***号)的房屋;查封期限为2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林审判员  崔军胜审判员  刘军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苏相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