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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原告安徽桐城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岗支行诉被告安徽桐城市安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王红军、桐城市中兴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桐城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岗支行,安徽桐城市安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王红军,桐城市中兴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保字第00083号原告:安徽桐城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岗支行,住所地:桐城市范岗镇永先路。法定代表人:黄建,行长。被告:安徽桐城市安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龙眠街道盛唐路东侧。法定代表人:王红军。被告:王红军,男,汉族。被告:桐城市中兴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龙眠东路乡企委4号楼。法定代表人:韩明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桐城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岗支行诉被告安徽桐城市安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王红军、桐城市中兴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桐城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岗支行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桐城市安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王红军、桐城市中兴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5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桐城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岗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徽桐城市安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王红军、桐城市中兴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5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军审 判 员  叶武代理审判员  江莹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方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