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商)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刘朋与刘长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朋,刘长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商)初字第441号原告刘朋,女,1968年10月3日出生。被告刘长清,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朋与被告刘长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朋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朋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千五百一十一元,由原告刘朋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郭雪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