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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刘帮永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帮永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刑初字第250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帮永,曾用名刘永永,农民,住大方县。2012年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2月25日刑满释放。2012年8月15日又因犯盗窃罪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3年12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3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5)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帮永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帮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刘帮永伙同杨金飘、袁伟(均已判决)、冯有富(另案处理)等人,在温岭市泽国镇洋肚村菜场旁的棋牌室内,以被害人常某甲不借钱为由,驱赶店里客人,并用砍刀、钢管等工具砸麻将机及殴打被害人常某甲、常某乙、胡某三人,导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常某甲、常某乙、胡某的伤势均未达轻微伤,被砸坏的麻将机价值人民币700元。2014年10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大营坡派出所民警在贵阳市云岩区百花山路口抓获被告人刘帮永。被告人刘帮永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涉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帮永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袁伟、杨金飘、冯有富的供述,被害人常某甲、胡某、常某乙的陈述,证人李某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价格鉴定意见书,管制刀具认定书,同案犯冯有富的辨认笔录,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帮永与人结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帮永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刘帮永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帮永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3日起至2015年6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叶慧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蔡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