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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巨民初字第1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陆冬逢与孙泷、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巨民初字第1237号原告陆冬逢,男,197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如东县。被告孙泷,男,197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新泰市。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黄十江,该公司经理。所在地:莱芜市文化北路40号。委托代理人谢经照,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冬逢诉被告孙泷、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冬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冬逢承担。审 判 长  徐福建审 判 员  吕常运人民陪审员  杨 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肖 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