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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黄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上刑初字第123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敏,无业,户籍地杭州市上城区。1990年9月因犯抢劫罪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1年10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1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3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13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敏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佳吟、被告人黄敏通过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远程审判法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13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黄敏经事先联系,在本市上城区望江路与海潮路交叉口,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净重0.1294克)以人民币100元价格贩卖给购毒者陈某。交易后被告人黄敏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证言、照片、毒品上交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罪犯档案材料、通话记录、情况说明、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毒品检验报告、毒品检测报告、检测证书、现场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敏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敏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应当对其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2015年8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小丹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丹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