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中刑执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罪犯苏成吉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丽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成吉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丽中刑执字第487号罪犯苏成吉,男,白族,1986年1月5日出生于云南省云龙县。现在丽江监狱服刑。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9日作出(2009)怒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曾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20年(刑期自2011年10月28日至2031年10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10年。曾被本院减刑10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减为7年。执行机关丽江监狱于2015年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丽江监狱提出,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3年7月至2014年7月,获记监狱表扬2次,被评为201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丽江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的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积”审批表、罪犯本人的改造总结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成吉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刑期至2030年2月27日),剥夺政治权利期限7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廷江审判员 王忠玉审判员 陈 旭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