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拱半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杭州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吴青龙与吴青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吴青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半民初字第83号原告:杭州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香积寺路206号。法定代表人:章贤春。委托代理人:冯克刚,系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吴青龙。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黄姑山路9号1-3楼。负责人:曹阳。委托代理人:洪向军,系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青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缪 凌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何红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