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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0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周锡春,谢正其与王志坚,梁钱生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锡春,谢正其,梁钱生,王志坚,黄禹平,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0553号原告:周锡春,男,汉族,1970年4月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谢正其,男,汉族,1972年6月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龚元凤,重庆市江津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钱生,男,汉族,1981年12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王志坚,男,汉族,1978年8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黄禹平,男,汉族,1977年1月出生,住四川省营山县。被告: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渝北区加州城市花园2幢7-4。负责人:俞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锡春、谢正其诉被告梁钱生、王志坚、黄禹平、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锡春、谢正其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锡春、谢正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锡春、谢正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周锡春、谢正其负担。审判员  左玲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