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4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民初字第4269号原告梁某某被告马某某原告梁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某到庭应诉,被告马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4年11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现均已成年。被告性格孤僻,凡事自作主张。被告于2012年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对家庭和子女不尽义务,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于1984年11月20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现均已成年。原、被告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2012年3月被告离家出走,此后便再未与原告及家人联系,现被告至今下落不明。庭审中,原告表示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等争议,诉讼等费用由其自行承担。东港市黑沟镇大柴村村民委会出具证明:被告离家出走两年时间,杳无音信,未与家人联系。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1份、东港市黑沟镇大柴村村委会证明等证明材料载卷为证,上述证明材料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登记结婚,但并未珍惜、维系夫妻之间的感情,发生矛盾后又缺乏必要的沟通,以致夫妻感情逐渐淡漠。现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离家已达2年之久,且未与原告及家人有任何联系,可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请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梁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广慧代理审判员 陈志伟人民陪审员 于 航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海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