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知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郑兰萍与周利民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兰萍,周利民
案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知初字第36号原告:郑兰萍。委托代理人:范兰英,绍兴市孙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利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兰萍诉被告周利民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周利民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郑兰萍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兰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郑兰萍负担。审判员 李籽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阮解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