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景商初字第00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徐慧珠、张立花与张立花、叶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慧珠,张立花,叶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景商初字第00492号原告徐慧珠。被告张立花。被告叶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慧珠与被告张立花、叶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慧珠撤回对被告张立花、叶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徐慧珠负担。审 判 长 柳 敏代理审判员 柯 雅人民陪审员 严盛才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熊茜莉第2页第1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