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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狮民三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广东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高细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细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狮民三初字第113号原告广东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卫国路107号201房。法定代表人苏日生。委托代理人谢克林,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赵清,该公司员工。被告高细庭,女,汉族,1966年12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8日收到本院发出的预交诉讼费通知单,但至今仍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诉处理。审判员  张文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余美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