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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杨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5号原告周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元,减半收取132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曹小培人民陪审员  覃立忠人民陪审员  张呈仕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徐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