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杨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5号原告周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元,减半收取132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曹小培人民陪审员 覃立忠人民陪审员 张呈仕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徐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