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4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张莹与张莹、赵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434-4号梁久香,男,193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银城铺乡银城铺居委会大街东一排十号。委托代理人梁晏国,特别授权。被告张莹。被告赵艳。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久香与被告张莹、赵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解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久香申诉撤诉符合有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久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420元,合计5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秀荣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国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