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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00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许昌市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弘源腾达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昌市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弘源腾达钢材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0363号原告许昌市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后河镇王买村。法定代表人陈明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天津弘源腾达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京津路与龙洲道交叉口西北侧长瀛商业广场4-1403。法定代表人张书貌,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许昌市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弘源腾达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许昌市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1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天津弘源腾达钢材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昌市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昌市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弘源腾达钢材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昌市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国领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燕 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