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民申字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姜志祥与慈溪市开来金属工贸有限公司、黄荣华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姜志祥,慈溪市开来金属工贸有限公司,黄荣华,黄长荣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民申字第13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姜志祥。委托代理人:蔡旦祥、盛斌彬,浙江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慈溪市开来金属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古塘街道北二环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张虹,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黄荣华,浙江省慈溪市古塘街道孙塘新村28号楼501室。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黄长荣。再审申请人姜志祥因与被申请人慈溪市开来金属工贸有限公司、黄荣华、黄长荣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甬商终字第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姜志祥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杨兴明代理审判员 樊清正代理审判员 王 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周颖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