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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民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04-04

案件名称

苏传蓉与宴恒、段荣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宣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苏传蓉;宴恒;段荣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初字第462号原告:苏传蓉,女,1976年8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昭通市彝良县人,现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被告:宴恒,男,1979年8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宣威市人,现住宣威市。被告:段荣超,男,1987年6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宣威市人,现住宣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传蓉与被告宴恒、段荣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传蓉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苏传蓉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得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传蓉撤回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39元,由原告苏传蓉负担。审判员  郭明利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舒娅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