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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佛法迳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庞某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庞某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佛法迳民初字第7号原告:庞某某。被告:李某甲。原告庞某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恩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在广州打工时相识并恋爱,2005年9月14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生育儿子李某乙。被告曾离过婚,并有一个儿子。婚后,被告在生活上、工作上完全变了一个人。好吃懒做,无固定工作;对原告不信任,经常怀疑原告出轨,并怀疑儿子非亲生;被告婚后多次对原告施以暴力,2013年12月31日,被告还指使其妹妹到原告娘家,将原告弟弟打伤,原告母亲也因此住院。被告从不给钱养家,对家庭没尽到责任。原告为表示对被告及爱情的忠贞,曾于2006年实施了结扎手术。现被告无生育能力,被告与前妻生有一个儿子且归被告抚养,因此儿子李某乙应判令归原告抚养,另由被告每月支付300元给原告作为小孩的抚养费。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身份证,拟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合法;3、出生证复印件,拟证明生育儿子李某乙(2005年12月出生);4、民事裁定书,拟证明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辩称:起诉状所述有些不是事实。我不同意离婚,我对原告还有感情,儿子都这么大了,离婚对儿子健康成长不利。在法定举证期限内,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审理查明:2002年,原、被告在广州打工时自由相识并恋爱,2005年9月14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05年12月,生下儿子李某乙。2006年,原告做了节育手术。2013年12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吵架,被告自此离家出走,双方开始处于分居状态。2014年1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案号:(2014)清佛法迳民初字第21号,2014年2月26日,原告撤回起诉。之后,双方基本无联系,继续分居生活。2014年12月30日,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案经调解无效。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为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精神,是否准予离婚,主要看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本案中,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被告则认为还有夫妻感情,并一再要求本院再给一次机会。从庭审的情况来看,双方自2013年12月起至今虽处于分居状态,但分居的时间也不长,未满二年。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原、被告之间虽时有吵闹,但并没有太大的、不可调和的矛盾,双方的矛盾主要因家庭琐事产生。目前双方生有一子,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双方也应摒弃前嫌,共同努力,为孩子创造有利的成长环境。婚姻需要经营,需要双方共同努力,互相包容,希望原告珍惜夫妻之间十多年的夫妻感情,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放弃离婚念头。综合全案情况来看,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尚有夫妻感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要求再给予一次双方和好的机会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庞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恩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胡艺学附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