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执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常平支行与冉金芳、东莞市瀚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常平支行,冉金芳,东莞市瀚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执字第1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常平支行。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常平大道郎贝路段万业金融中心商铺。负责人:叶丹,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黄俊钦、梁雅月,均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冉金芳。被执行人:东莞市瀚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裕宁城市花园E座一层。法定代表人:陈伟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常平支行依据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作出的(2013)穗仲莞案字第5014号裁决书申请执行冉金芳、东莞市瀚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东莞市瀚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涉案借款合同抵押房屋位于东莞市横沥镇,属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辖区。为了有利于财产变现处理,减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应指定东莞市第三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作出的(2013)穗仲莞案字第5014号裁决由东莞市第三民法院执行。二、本案卷相关材料移交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骞审判员 黄建平审判员 尹河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志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