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张执字第2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耿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君,倪伟东,赵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张执字第2178号申请人耿君。被执行人倪伟东。被执行人赵玲。本案执行的耿君申请执行倪伟东、赵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3日由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淄博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8)张民初字第32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 昌 学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郑云静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