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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刑执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曹电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电

案由

金融凭证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1153号罪犯曹电,现在浙江省第二监狱服刑。本院于一九九九年八月三日作出(1999)杭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曹电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扣押在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的个人财产。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后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九年,后又经本院裁定共计减刑三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六年,现已实际执行十五年四个月。浙江省第二监狱于2015年1月1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楼园珍、郑英先、杜文斌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第二监狱指派警官沈涛、鲁彬彬出庭执行职务,罪犯曹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曹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庭审中,罪犯曹电对执行机关认定的事实、出具的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曹电提起的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罪犯曹电已符合假释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曹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受到监狱表扬奖励。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曹电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曹电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电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8年5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小玲审判员  杨宏林审判员  俞永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