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新法会民催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潍坊艾立特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潍坊艾立特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江新法会民催字第5号申请人潍坊艾立特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丰阳,系该公司董事长。诉讼代理人高建敏,系山东泰琪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潍坊艾立特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潍坊艾立特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持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汇票一张[出票人:新会荣泽纸品有限公司;收款人:深圳市俊图实业有限公司;金额:人民币陆万陆仟元(¥66000.00元)]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潍坊艾立特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吴子媚审 判 员 冯豪德代理审判员 陈仲庆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林 艺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