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马小会与哈向东婚姻家庭纠纷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小会,哈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马小会,女,回族,1978年3月1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哈向东,男,回族,1979年5月15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依据本院于2013年3月12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灵民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哈向东的银行存款1250元。二、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学军审 判 员 白 萍代理审判员 魏松耀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伏彦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