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长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长初字第142号原告潘某某,女,汉族,遵义市人。被告李某,男,汉族,遵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戴继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田茂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