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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长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长初字第142号原告潘某某,女,汉族,遵义市人。被告李某,男,汉族,遵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戴继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田茂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