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何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楚璠,何广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0117号原告陈楚璠,女,1978年5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被告何广俊,男,193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锦州市凌河区。委托代理人赵庚,辽宁锦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楚璠与被告何广俊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楚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吴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