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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刑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涂绪军抢劫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涂绪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87号罪犯涂绪军,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湖南省岳阳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30日作出(2005)岳中刑二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犯抢劫罪,判处罪犯涂绪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9日作出(2005)湘高法刑二复字第1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7月15日作出(2008)湘高法刑执字第28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0年11月26日作出(2010)湘高法刑执字第97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119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25.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涂绪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7年1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宇山审 判 员  莫仁华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