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民初字第01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宁夏某某公司与孙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孙某某,李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01970号原告宁夏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法定代表人郑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孙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崔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某,男,汉族。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受理原告宁夏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诉孙某某、李某某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宁夏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某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瑞山审 判 员 赵彩艳人民陪审员 刘国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