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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民初字第01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宁夏某某公司与孙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孙某某,李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01970号原告宁夏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法定代表人郑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孙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崔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某,男,汉族。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受理原告宁夏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诉孙某某、李某某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宁夏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某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瑞山审 判 员  赵彩艳人民陪审员  刘国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