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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内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内民初字第36号原告罗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罗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2月28日在定西市安定区高峰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被告系上门女婿。婚后生育二子罗某甲及李某甲。双方婚前不够了解便草率结婚,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被告多次殴打原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双方已无法在一起生活。现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孩子原、被告各抚养一个,各自承担抚养费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李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双方的感情没有破裂,以后还能在一起生活,故不同意离婚。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的证据有:原告本人及孩子的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定西市安定区高峰乡人民政府书面证明一份,拟证明双方登记结婚的事实。被告李某某未提交证据。经当庭质证,原、被告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对其效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2月28日在定西市安定区高峰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入赘到原告家生活。2011年2月6日生一男孩罗某甲,2012年3月24日生一男孩李某甲。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陇西云田的房屋三间。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定西市安定区高峰乡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白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