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招城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丙、李某丁赡养费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丙,李某丁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招城民初字第101号原告李某甲,男,1936年7月11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大秦家街道办事处小李家村。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女,1957年11月1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大秦家街道办事处苏格庄村。被告李某丙,男,1960年2月4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文化区X号楼X号。被告李某丁,男,1963年10月2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大秦家街道办事处小李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丙、李某丁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1月17日去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赵明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康 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