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益法刑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李福新爆炸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福新

案由

爆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54号罪犯李福新,男,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湖南省湘乡市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14日作出(2002)潭中刑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李福新犯爆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19750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03年4月28日交付执行。2003年6月14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03年4月28日起至2019年4月3日止。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4日作出(2005)湘高法刑执字第329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分别于2007年11月8日作出(2007)益刑执字第79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1月20日作出(2010)益刑执字第5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2年8月14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87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14.7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福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福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8年1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宇山审判员  徐高龙审判员  莫仁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唐菁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