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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郭林、巴凤英与被告江佳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林,巴凤英,江佳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588号原告郭林,河北省滦平县人。原告巴凤英,河北省滦平县人。委托代理人郭新敏,河北省滦平县人。委托代理人关志兵,滦平县滦平镇三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佳伟,内蒙古自治区人。原告郭林、巴凤英与被告江佳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郭林、巴凤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江佳伟在滦平盛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355000.00元存款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郭林、巴凤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江佳伟在滦平盛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355000.00元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连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