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泉催字第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济宁安泰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刘平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宁安泰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泉催字第0031号申请人济宁安泰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平,董事长。申请人济宁安泰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济宁安泰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遗失的票据票号为1040005225594757、出票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出票日期为贰零壹肆年玖月零壹日、出票人为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中煤邯郸特殊凿井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2015年4月1日起,申请人济宁安泰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邱兆云审 判 员 王丹莉审 判 员 吴素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王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