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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冷民二初字第1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王财云与阳跃文、阳跃武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财云,阳跃文,阳跃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冷民二初字第174-1号原告王财云。被告阳跃文。被告阳跃武。原告王财云与被告阳跃文、阳跃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财云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阳跃文、阳跃武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冻结、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阳跃文、阳跃武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郑 立人民陪审员  申丁菊人民陪审员  刘 浩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伍建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