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法执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王鹏与朱卫东民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鹏,朱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法执字第216号申请人王鹏,男,汉族,住太康县。被申请人朱卫东,男,住太康县。关于申请人王鹏与被执行人朱卫东民借贷纠纷一案,太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太民初字第9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朱卫东拒不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卫东在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常营信用社有工资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朱卫东在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常营信用社有工资存款14000元至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银行太康县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方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忠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