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2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红运驾校诉被告苗培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红运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苗培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386号原告:青岛红运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韩英杰,胶州立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苗培法,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胶南市。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青岛红运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诉被告苗培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苗培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红运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丽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周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