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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黄克祥诉被告白山市江源区大石人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赵继波、徐传发行政裁决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克祥,白山市江源区大石人镇人民政府,赵继波,徐传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江行初字第1号原告黄克祥,男,汉族,农民,住白山市江源区。委托代理人辛延华,系江源区邻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山市江源区大石人镇人民政府。住所白山市江源区。法定代表人乔雪峰,系镇长。委托代理人王树洪,系白山市江源区大石人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委托代理人周立仁,系江源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第三人赵继波,男,汉族,农民,住白山市江源区。第三人徐传发,男,汉族,农民,住临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克祥诉被告白山市江源区大石人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赵继波、徐传发行政裁决一案中,原告黄克祥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宣判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克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振江审 判 员  季晓东人民陪审员  孙桂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一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