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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赵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赵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曹民初字第303号原告:张某甲,农民。法定代理人:张某乙,农民。被告:赵某甲,1984年8月7日出,农民。委托代理人:梁振明,曹县聚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某甲与被告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武照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张某乙、被告赵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梁振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婚后生育两子女,因被告经常殴打原告致原告患××,被告对原告不管不问,现分居一年多,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请求离婚,由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15万元。被告赵某甲辩称:因被告有××,无法正常生活,同意与原告离婚。因原告无民事能力,无法抚养两个孩子,要求抚养两个孩子,不要求原告支付子女抚养费。原告代理人支出的医疗费同意支付原告,另给原告适当生活帮助。原告为其诉求,提交如下证据:1、身份证、结婚登记证明各一份,证明原告身份,证明与被告系夫妻关系。2、原告医疗费用单据,证明原告支出医疗费用20564.20元。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均真实有效,对原告提供的以上证据予以确认。综合以上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正月份订婚,2008年10月12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1月28日婚生女孩赵某乙,2011年5月1日婚生女孩赵某丙,现两个子女均随被告生活,原告患有精神分裂症,二人无法正常生活,现原告在其父亲处生活。原告法定代理人代理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原告与被告离婚,诉讼中被告同意离婚。被告自愿抚养两个婚生女孩,放弃子女抚养费。原告法定代理人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15万元,提供证据证明支出医疗费用20564.20元。被告同意支付原告医疗费用和生活帮助共计3万元,原告法定代理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原、被告二人婚后因原告患有精神分裂症,无民事行为能力,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应认定二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应予准许。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原、被告婚生两子女现均随被告生活,因原告患有精神分裂症,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法抚养婚生子女,被告自愿抚养两个子女,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两子女应由被告抚养为宜。《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原告在与被告夫妻关系期间原告法定代理人支付部分医疗费用,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应予支持。被告自愿支付原告医疗费和生活帮助费用共计3万元,原告法定代理人予以认可,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上述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甲与被告赵某甲离婚;二、原、被告婚生长女赵某乙、次女赵某丙由被告赵某甲抚养,待其独立生活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三、被告赵某甲支付原告张某甲医疗费用和生活帮助费用3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武照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忠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