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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行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穆冬梅与如皋市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冬梅,如皋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初字第00038号原告穆冬梅。委托代理人张远辉。被告如皋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石剑,局长。委托代理人范彦,如皋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组长。委托代理人李曼,如皋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原告穆冬梅诉被告如皋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穆冬梅于2015年2月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如皋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穆冬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冬梅撤回对被告如皋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穆冬梅负担。审 判 长  张晓红审 判 员  陆身梅人民陪审员  许波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徐晔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