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斗法民一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斗法民一初字第557号原告陈某,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0010,住珠海市斗门区。被告黄某,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0048,住珠海市斗门区。委托代理人陈某乙,男,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陈某丙,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静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吴宗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