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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斗法民一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斗法民一初字第557号原告陈某,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0010,住珠海市斗门区。被告黄某,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0048,住珠海市斗门区。委托代理人陈某乙,男,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陈某丙,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静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吴宗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