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昌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钱运华与陈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钱运华。被执行人:陈力。申请执行人钱运华与被执行人陈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钱运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48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陈力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力向申请执行人钱运华支付赔偿款共计人民币3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0.45元(从2014年12月12日始算至2015年2月9日止,以3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计算),承担执行费50元,以上款项共计3080.45元。但被执行人陈力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力的银行存款3080.4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万昕审判员  赵郭文审判员  彭 夙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毕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