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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君执字第0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王平息、王敏与薛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查封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平息,王敏,薛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君执字第00012-1号申请执行人王平息,男,198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敏,女,198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薛洋,男,199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5)宜君民确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薛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王平息、王敏履行支付赔偿48000元的义务,向本院交纳执行费620元。但被执行人薛洋只履行3000元,剩余款项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薛洋陕B668**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辉审 判 员  王建荣代理审判员  武文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