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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行非审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吴征南、位敏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吴征南,位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萧行非审字第00048号申请执行人: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萧县龙城镇西环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00319664-3。法定代表人:王适,主任。委托代理人:吴强,萧县孙圩子乡计生办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吴征南,男,汉族,1983年5月1日出生,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被执行人:位敏,女,汉族,1987年12月12日出生,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申请执行人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吴征南、位敏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萧计生征决字(2014)第090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意见,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萧计生征决字(2014)第090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不予受理。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周昭玲代理审判员  单光金审 判 员  李雪芹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朱萍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