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寒执字第1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路磊磊与杨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磊磊,杨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寒执字第1192号申请执行人路磊磊。被执行人杨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14年9月11日作出的(2014)寒经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翠在银行的存款16000元(详见通知书)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龙堂审判员 苑振都审判员 魏建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郭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