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二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吕宝石与焦新斗、董玉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宝石,焦新斗,董玉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二初字第162号原告:吕宝石。被告:焦新斗。被告:董玉淑,与被告焦新斗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宝石与被告焦新斗、董玉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系原告权利的处分,其意思真实,亦未违背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宝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凤计审 判 员 李春密人民陪审员 王爱荣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郝彦华 微信公众号“”